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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创研究】BVI专项投资载体的法律监管体系
来源: 远桥资产-汪中海日期:2022-03-29浏览量:690

近年以来,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对外接受程度度越来越高,甚至也允许红筹架构在科创板进行上市,使得市场上各类主题融资的渠道也愈发多元化,不但境内私募基金的发展越来越好,境外美元基金的发行也如火如荼。


而对于BVI专项投资载体,这个在实践过程当中成本少+效率高的“基金”形式,也愈发受到市场的喜欢。本文将主要梳理在设立BVI专项投资载体所受到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,以供大家参考。



01
以反洗钱监管作为前提


境内的反洗钱制度主要是针对的金融机构所设计,而且本身境内的资金往来都较为清晰,且境内资金会收到严格外汇的管制,理论上不会存在境外大笔资金未经监管审核而进入在境内的情况。

而BVI离岸地则不同,本身资金可以进行较为自由的进出,美金也可以再跨国账户之间来回流动。因此反洗钱就显得特别重要,而在KYC流程当中,对于投资于基金本身的资金来源的甄别就显得特别重要。

BVI反洗钱制度是以英国反洗钱制度为基础建立的,基本原则是根据《第三套反洗钱指令》建立[1],除此以外,BVI自身也有于2008年颁发的《BVI反洗钱条例》和《BVI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实践守则》。

在BVI反洗钱内容主要包括:第一,应当核实所有投资者(包括最终直接或间接控制专项投资载体10%以上股份)的自然人的身份并时刻保持信息的更新;其次,应当核实其资金的来源,包括主要来自于哪些渠道,例如工资薪金、投资、受赠与等等。对于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,一方面有可能使得基金无法进行对外出资,而另一方面则可能面临最高一万五千美元的罚款。

02
以AEOI税务法律体系为支持的税务合规报送


AEOI制度本身的含义是税务信息的自动交换,主要分为美国政府所主导的FATCA税务信息交换(即美国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)和OECD(经合组织)所主导的税务共同申报准则。目前BVI均是上述两项协议或准则的申报主体。

在上述两项税收申报体系之下,需要将投资人的相关税务信息进行跨境的交换回其本国的纳税地,特别是对于如果是美国法定义下的税收居民,其不但存在可能需要向美国的各州进行税务申报的需要,同时也可能会存在由基金在税务上的代扣代缴义务。

03
以基金合规要求为补充


根据BVI《证券与投资业务法(2010)》,如果在BVI设立的是封闭式的基金(与开放式基金相对应,即权益由投资者可以进行选择赎回),那么无需向BVI的金融服务委员会进行基金的备案注册。而对于封闭式基金,如果是投资于单个项目的未分散风险的专项投资载体,其同样豁免于基金备案注册的义务。[2]


对于豁免基金备案注册的义务,意味着基金可以更多的减少在基金管理层面的成本,为投资人减少费用的支出。可以免除履行基金注册、资产估值、财产托管、现金监管、财务审计等各项基金合规要求,并可省下基金登记年费和审计年费等运营成本。[3]上述费用少则几千,多则几万美元,而且是每年都需要支付,也是不少的一笔支出。


虽然专项投资载体并非需要进行基金方面的备案和注册,但是在实际运营过程当中,还是参照基金的管理模式进行,一方面专项投资载体的对外投资标的的选取、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收取以及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方面,仍然是参考基金的模式开展;另一方面,在履行反洗钱、税务申报方面,最好还是委托行政管理人来履行相应的流程。


参考文献:

1. 丛彦国  BVI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解析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

2.缪毅 洪侃 葛海曦 BVI封闭式基金如何注册及持续合规?

3. 缪毅,洪侃 趋势观察-BVI专项投资基金越来越火